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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发《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
2023-08-17 信息来源:浙江省档案馆 浏览次数:



 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各地区行政公署,省政府直属各单位:

     现将《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》发给你们,请研究执行。

 

 

 

浙江省人民政府

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七日

 

 

 

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

 

为了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,根据中央〔1984〕1号、4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。

一、加快发展乡镇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

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,我省乡镇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。这对于合理调整农村经济结构,加快农业技术改造,发展商品生产,以及促进农村的文化、教育、卫生事业,推动集镇建设,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,都显示了巨大的作用。农村的经济繁荣,寄希望于乡镇企业。

乡镇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。一九八三年,社队工业产值占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十九,社队企业纳税占全省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五。五年来,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增加一百九十七亿八千万元,其中三分之一来自社队企业。今后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,乡镇企业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。

乡镇企业应该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。各级政府都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,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抓乡镇企业。要进一步改变一些部门和同志中存在的歧视、压制乡镇企业发展的错误认识和做法,从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,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。

二、发展乡镇企业必须多路并进

乡镇企业包括社(乡)队(村)举办的企业、部分社员集资联办企业、各种形式的合作工业和家庭工业。发展乡镇企业,不能只走社队办企业一条路子,必须多路并进,多种形式协调发展。这是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针。

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农民集资联办企业,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。它充分利用社会资金,不受地域限制。参加集资的农民,既是投资者,又是劳动者,他们的利益同企业休戚相关,因而企业具有很强的生命力。社员家庭工业,规模较小,经营灵活,投资省,耗能少,经济效益好,有其独特的优点。多种不同形式的企业,在农村都各自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,对它们都要积极支持,热情关注。当前特别要注意克服一些同志轻视、歧视农民家庭工业和集资联办企业的错误思想和做法。

目前,社队企业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乡镇企业的骨干。它应该在提供信息、培训技术、销售产品和解决原料、材料、燃料等方面,给社员集资联办企业和家庭工业以积极的帮助。有的生产项目,可以采取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,比如家庭厂生产部件,社队厂搞总装,或者家庭厂负责生产,社队厂帮助搞供销,有的也可以直接扩散给农户经营,以利于把家庭工业带动起来。

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,要把社员集资联办企业、家庭工业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,千方百计为它们提供各种服务,使多种形式的乡镇企业相互促进,共同发展。

国营工业生产的一些宜于分散加工的产品和零部件,要尽可能扩散给乡镇企业生产。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,应尽量由乡镇企业去承担,今后,国家一般不再投资兴建新厂。

要鼓励国营农场和供销社,在乡镇举办工业。

三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

各级政府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要积极给予引导。要充分利用浙江地处沿海、交通方便的有利条件,立足于广大的国内市场,努力开辟国际市场,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正确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。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、社会资金和人力、技术等各种条件。要善于发挥自己的优势,补城市工业之不足。要同农村各种专业户结合起来,向其提供产前产后服务。

在企业调整中,对一些产品质量很差或者不适销对路,亏损很大,经过整顿仍无法生存的企业,和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业,要下决心关停并转。凡是产品有销路,原材料和能源有着落的,都可以发展。食品工业、饲料工业和建筑建材业、小能源工业,应当有较大的发展。要重视农副产品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。

要大力提倡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,在自愿互利和所有制、财务关系、隶属关系“三不变”的前提下,按产品或行业实行多形式、多层次的经济联合。可以是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之间的联合,也可以是乡镇企业之间的联合,逐步形成“一条龙”的专业化协作生产。各主管部门和财政、税务、劳动、物价等部门,都要采取积极的措施,促进这种联合。

四、统筹安排乡镇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

乡镇企业需要的能源和原材料,大部分是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的。今后,对乡镇企业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(特别是电力),省、市(地)、县必须在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上作统筹安排,列入生产、建设计划。要吸收和利用外资,建设乡镇工业的原材料基地;要安排一定的地方留成外汇和调剂外汇,引进乡镇企业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,进口国内紧缺的原材料。各级物资部门和经济协作部门,要积极为乡镇企业采购、协作物资,或提供方便。

乡镇企业要通过多方集资,包括跨地区、跨行业集资,建立自己的原材料和能源基地。要集资办电、办化纤厂、办拆船业。要集资到外省兴办或合办煤矿和炼焦厂等,或通过提供技术,同外地开展物资协作。

对计划供应的统配物资,凡产品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,应切块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分配;凡产品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,由各级物资部门供应;计划内的外贸出口产品,由产品收购部门供应。对没有直接纳入计划和归口管理的产品,物资部门应尽可能供应一部分物资。乡镇企业生产煤炭(石煤)、电力等短缺产品和支农产品,有关部门要在资金、主要原材料和维修物资上给予扶持。交通部门安排给乡镇运输企业承担的计划运输任务,其所需的燃料,应按计划价格供应。乡镇企业用电,应同其他工业用电一样,根据单耗水平择优供电。

五、努力推进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

逐步改变乡镇企业设备陈旧、技术落后、人才缺乏的状况,是提高乡镇企业素质、增强企业应变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问题。

为了加快乡镇企业的设备更新,对设备综合折旧率偏低的企业,经县(市)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适当提高。乡镇企业的大修理费支出可直接列入成本,数额较大的,可分期摊销。交通运输、建材、化工企业可按大、中、小修理费用预提大修理基金,具体提取比例,按二轻集体企业规定的标准,由县(市)财政部门核定。

要加强科研、设计和新产品的开发工作。可以聘请科研、设计部门和大专院校、国营企业的科技人员当顾问。可以由乡镇企业出题目,请科研单位“做文章”,或由科技人员进行承包,企业付给合理的报酬。有条件的工厂,可以设立科研、设计机构,或者联合办科研,与有关单位协作攻关。各级科委、科普协会的咨询服务机构,要积极为乡镇企业提供服务。乡镇企业试制试销的新产品,除烟、酒、糖、手表四种产品外,凡经县(市)科委鉴定认可,财税部门批准的,可给予减免一至二年工商税的照顾。

要抓紧乡镇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队伍的建设。教育部门要把乡镇企业所需的人才列入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。大专院校和中专,要把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当作办学的任务之一。也可以由乡镇企业自费选送职工进校培养,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。省、市、地区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,要逐步创办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。县要建立乡镇企业职工培训中心,经常举办训练班,有条件的可举办中专或技校。企业可以举办职工业余技校和文化学习班,采取脱产、半脱产、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,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文化、科学、技术水平。乡镇企业的教育基金,可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列支,可以用这笔经费自办或联办学校。

国家分配给乡镇企业的大专、中专毕业生,国家干部待遇不变。可以实行编制放在县(市)乡镇企业局或它的技术服务机构,工作在乡镇企业,工资、奖金由企业按自行规定发给。凡外地科技人员愿来乡镇企业工作,只要企业需要,对方单位同意,都可以接收,报酬从优,对其家属子女可优先安排适当工作。各级人事部门在调配专业人才时,对乡镇企业应予照顾。退休技术人员来企业工作,可以享受同工种、同岗位人员的福利待遇,退休工资的差额可以补到高于原工资。工厂、学校、科研单位在职的技术人员为乡镇企业服务,凡不影响本职工作的,在职单位要给予支持,乡镇企业要给以一定的报酬。

积极发掘农村的现有人才,大量起用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各种能人,是当前解决乡镇企业人才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。要组织力量,对乡镇进行一次人才普查,起用一切有用之材。对懂技术、善经营、会管理的各种能人,经济报酬要从优,允许致富冒尖;工作好、贡献大的可以破格晋级加薪。对少数为企业作出特殊贡献又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能人,在年老或失去劳动能力时,应发给较高的生活补贴,这项费用,经主管部门审定,可在营业外列支。

县以上乡镇企业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,参照国家颁布的标准,结合实际情况,考核评定乡镇企业各类技术人员的职称。考核的重点,应放在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。凡取得技术职称的乡镇企业人员,可以由企业按月发给技术津贴。

六、扩大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建立扶助基金

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、支农经费及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开支,都要适度,使企业有一定的生产发展基金,增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。这是当前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。

乡镇企业按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的,可由企业提出申请,经县(市)财税部门审核,报经县(市)人民政府批准,在一至五成的幅度内给予减税照顾。新办的冷库、仓库、食品、饲料和节能工业,可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。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,可给予减征工商所得税照顾。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,由各市(地)财税部门核定。永嘉、平阳、苍南、文成、泰顺、磐安、常山、青田、云和、景宁、缙云、仙居、天台、三门等十四个山区县,新办的乡镇企业,除生产属于国务院〔1982〕47号文件列举的二十种产品和经营商业以外,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的照顾。

乡镇企业的经营费用,根据实际开支,列入生产成本。经营费用一般不超过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,有的小企业允许适当多一些。

乡镇企业的技措、设备贷款,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百分之六十,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;少数企业按此比例还贷有困难的,经县(市)税务部门批准,允许税前还贷百分之八十;仍有困难的,经县(市)人民政府批准可作个别照顾。

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,至少应有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充实流动资金。企业上交乡镇(社)村(队)的利润,至少有百分之六十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发展新的乡镇企业。

“以工补农”的政策,必须坚持长期实行。但是补农支出要有限度,不可超过企业的负担能力,影响扩大再生产。

乡镇企业要鼓励职工和农民投资,采取以资带劳、以资取息、以资分红等办法,筹集生产发展基金。集资的利息,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部分,可作为费用,在税前列支。

逐步建立乡镇企业的扶助基金。可以在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一,作为基金交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支配。各级政府还要视财力可能,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部分资金,作为乡镇企业扶助基金,有偿扶持,限期收回,经常周转使用。

七、继续把乡镇企业整顿好

争取在今年底,把乡镇骨干企业整顿完毕。一九八五年,要把现有企业全部整顿好。要在乡镇开展“一乡(镇)一品”活动,提高企业竞争能力,做到乡乡镇镇都有拳头产品。

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整顿乡镇企业。关键是解决好领导班子,让能人当家。有些年纪大和其他方面不适应的领导干部,要妥善安排和照顾,但不宜再进领导班子。要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,一般可以实行集体承包、厂长(经理)负责;规模较小的企业,也可以采用厂长(经理)个人承包。乡镇企业的厂长(经理),应享有比国营和集体企业更多的自主权。乡镇企业职工工资改为浮动制,实行多劳多得,奖金上不封顶,下不保底。干部改为选聘制,选聘各种能人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来。招工改为合同制,择优录用。县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、专业公司也要实行集体承包、经理负责制,承包指标由同级主管部门核定。供销人员的奖金,允许与采购原料、材料、燃料和销售产品的购销额或利润挂钩。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加强。要切实搞好财务整顿,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制度。

提高乡镇企业的素质,首先要提高乡镇企业厂长的素质。在今年内,省和市(地)要分批轮训产值在一百万元以上骨干企业的厂长,其他乡镇企业的厂长由各县(市)负责轮训。今后,省、市(地)、县要定期对乡镇企业的厂长进行短期训练。

乡镇企业要真正成为民办企业,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,防止变成“官办”企业。各地可以进行把乡镇企业改为合股企业的试点。

八、搞好乡镇企业产品的归口管理

中央〔1984〕4号文件,重申了一九七九年国务院关于“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、建筑材料及加工农副产品,应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”的规定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精神,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,有关部门在这些产品的生产、管理、供销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帮助。

乡镇企业和农户生产的砂石料的购销工作,应实行多渠道、少环节的原则。各地现有的购销渠道安排,由各县(市)人民政府从当地情况出发,自行决定。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砂石料的计划必须保证。利用地方建材优势,串换、协作来的物资,必须重点扶持当地直接生产建材的单位。

原由煤炭部门以资金、物资扶植的少数石煤水泥厂的归口管理问题,可以由县(市)人民政府自行确定。

(市)乡镇企业局隶属的建筑公司,有设计能力并取得设计证书的,可以承担设计任务。持有营业执照的农村建筑队,可以进城参加投标,承包施工。农村建筑队承包工程的全优工程评定、施工许可证的发放,应与国营建筑企业一视同仁。农村建筑队出省施工,由县(市)乡镇企业局审批。凡是外省要求出具省级主管部门介绍信的,省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。出国施工,按国家规定办理手续。

乡镇企业在确保完成本省外贸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前提下,可以向其他口岸提供货源或搞联营,也可以接受其他省、市的来料加工或开展补偿贸易、代理出口业务,外贸部门应给予办理签证手续。我省外贸部门尚未经营的出口产品,经县(市)乡镇企业局批准,可直接向其他省、市口岸提供货源。

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,对乡镇企业的产品,在产品质量的检验、评比,科研成果的鉴定、推广和择优定点、颁发生产许可证等方面,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。

九、发展乡镇企业促进集镇建设

发展乡镇企业要与集镇建设紧密结合。乡镇企业布局要相对集中于集镇,以利于节省能源、交通、运输、邮电通讯、仓库、供水、排污等项投资,并带动农村文化、教育和其他公用服务事业的建设,逐步把集镇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、文化中心。

要吸引农的资金,到集镇发展工商企业,特别是为乡镇企业和农村专业户服务的各种企业。鼓励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办厂、开店,举办农工商联合企业。集镇所在地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,提供方便。

各级政府要制订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,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集镇建设,以加快集镇建设的步伐。

十、加强乡镇企业管理系统的自身建设

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。省、市(地)、县政府设立乡镇企业局。区、乡的机构设置,由各县(市)自定。

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,要面向企业,认真做好服务工作。要着重于研究有关方针政策,搞好信息服务,加强供销工作,提供技术服务,帮助培训人才,提高企业素质,等等。同时,要搞好同工商管理、财税、外贸、供销社、信用社和农业银行、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合作,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,共同为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步伐,开创乡镇企业新局面而努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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